「非專利技術」公司轉讓后企業所得稅應該怎么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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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利技術」公司轉讓后企業所得稅應該怎么劃分困惑

我公司是一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08年4月創立,注冊資本:5470萬,這里面貨幣投資1650萬,實物投資3820萬。原投資方為一所2001年12月31日創立的公司,在2008年9月轉讓全副股權給一所2004年創立的公司。請問所得稅應該在國稅交納還是在地稅?(我公司參照財稅[2006]1號文第一條沒辦法正確判別)

解答

怎么劃分重點看你公司是否滿足財稅[2006]1號文要求的新辦企業認定規范。

按照《財政部我國稅務總局對于享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新規的新辦企業認定規范的通知》(財稅[2006]第1號)要求:

“一、享用企業所得稅活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規范

1.根據我國法律、法規還有相關要求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新注冊創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利性出資人(股東或別的權利投資方)理論出資中穩固存款、無形存款等非貨幣性存款的加起來計算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經濟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越25%。

這里面,新辦企業的注冊經濟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存款包含建筑物、機器、設施等穩固存款,還有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存款。新辦企業的權利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存款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估計的,以估計后的價值算作出經濟額;未經估計的,由納稅人供給同類存款或相似存款當天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錢,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p>

按照《我國稅務總局對于交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規范實施口徑等困惑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第103號)要求:

“二、《通知》公開發表之日起,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的企業,不滿足新辦企業認定規范的,根據企業注冊資本中權利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含貨幣投資與非貨幣投資,下同)落實征管規模歸屬。即:申請了設立登記但不滿足新辦企業規范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我國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超過地區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地點我國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地點的地區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我國稅務局征管的企業與地區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地點的地區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利性投資者全副是自然人的,由企業地點的地區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p>

按照上述要求,貴公司2008年4月創立,注冊資本:5470萬,這里面貨幣投資1650萬,實物投資3820萬。其非貨幣性存款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經濟的比例已超越25%,因而,不滿足新辦企業認定規范,應根據企業注冊資本中權利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含貨幣投資與非貨幣投資,下同)落實征管規模歸屬。即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我國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超過地區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地點我國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地點的地區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我國稅務局征管的企業與地區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地點的地區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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