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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0]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代辦、無形存款、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要求,請問是否須交納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答財政部我國稅務總局對于片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0]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執行方法第一條要求闡述,下面是針對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對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標簽的闡述!
問:境內個人打算轉讓其購置的在開創建立事業板上市的機構股票,請問是否須交納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我國稅務總局對于片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執行方法》第一條要求,在中華人民共與國境內銷售代辦、無形資產甚至房地產的單位與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當然根據本方法交納增值稅,不交納營業稅。
財稅[]36號附件1后附的《銷售代辦、無形資產、房地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要求,金融代辦是指運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流動,包含貸款代辦、間接收費金融代辦、保險代辦與金融商品轉讓,這里面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與別的金融商品一切權的業務流動,別的金融商品轉讓包含基金、信托、理財富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與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財稅[]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新規的要求》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5目要求,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因而,境內個人轉讓其購置的在開創建立事業板上市的機構股票免交增值稅。
《財政部 我國稅務總局對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持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61號)要求,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成股票市場的持重發展,經消息國務院同意,從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機構股票取得的所得持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我國稅務總局 證監會對于個人轉讓上市機構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困惑的通知》(財稅[]號)第八條要求,對個人在上海證券買賣所、深圳證券買賣所轉讓從上市機構公開發行與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機構股票所得,持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而,境內個人轉讓其購置的在開創建立事業板上市的機構股票免交個人所得稅。【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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