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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歸入擴充增值稅抵扣規模試點的納稅人,【財稅知識】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設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008]70號文件要求分析,納稅人增值稅財稅試點或者范圍規定文件,下面是【財稅知識】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設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要求,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歸入擴充增值稅抵扣規模試點的納稅人,銷售本人運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甚至自制的固定資產,根據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要求,普通納稅人銷售本人運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與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要求,實用按繁難方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新規的,應開具一般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公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中“根據4%征企業資質代辦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重新調配為“根據繁難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而,自2014年7月1日起,普通納稅人銷售本人運用過的,在本地方擴充增值稅抵扣規模以前購進甚至自制的固定資產,根據繁難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一般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公用發票。
自2014年7月1日起,普通納稅人銷售運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范圍納稅人,沒能抵扣過出項稅額的,當前銷售也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文件要求,小范圍納稅人(除別的個人外,下同)銷售本人運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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