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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是以股份來劃分的,公司股權轉讓程序及工商變更手續匯總,國家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講解,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明確里面規定是以個人,下面是公司股權轉讓程序及工商變更手續匯總!
國家分為有限責任機構與股份有限責任機構,在股份有限責任機構中是以股份來劃分的,在國家機構法里面有明白的要求股份歸個人一切是能夠進行轉讓的。今天,機構買賣網來分享一下有限責任機構股權轉讓的過程。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機構董事會提出辦理,由董事會呈交股東會探討表決;
2、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批準,只需通知機構及別的股東即可;
3、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定,對轉讓股權的金額、費用、程序、雙方的權益與義務做開出體要求,使其算作有作用的的法律文書來約束與標準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當然遵守合同法的普通要求;
4、在轉讓股權流程中,凡觸及國有資產的,為避免國有資產散失,按照國務院公開發表的《國有資產估計方法》第三條的要求,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合并、發售等,都應進行資產估計;
5、股權轉讓的費用普通不可以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6、關于中外合資或中外配合做事的有限機構股權轉讓的,按照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配合做事企業法》的要求,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消息原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批準日后方可申請轉讓辦事程序;
7、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實,發給新股東出資證實,對機構股東名冊進行更變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字,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錄于股東名冊,并相對批改機構章程。但出資證實書算作機構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與享有股權的證實,只是股東反抗機構的證實,并缺乏以發生對外公示的效能;
8、將新批改的機構章程,股東及其出資更變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更變登記。
至此,有限責任機構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一、機構受讓股權召開機構股東會,鉆研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滿足機構的策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資金實力運營才能進行分析,嚴格根據機構法的要求程序進行操縱。
二、招聘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與受讓雙方進行本質性的商談與談判。
四、估計、驗資(私營有限機構也能夠商談落實股權轉讓費用)。
五、股權轉讓的機構召開股東會,并構成股東會決定,免去轉讓方股東的有關職務,表決比例與表決模式根據起初機構章程的要求進行,加入討論會的股東在《股東會決定》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機構董事會提出辦理,由董事會呈交股東會探討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批準,只需通知機構及別的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置權,需開出放棄優先購置權的承諾或證實。
七、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定,對轉讓股權的金額、費用、程序、雙方的權益與義務做開出體要求,使其算作有作用的的法律文書來約束與標準雙方的行為。
八、須召開新股東討論會,經過新股東會表決批準,任命新股東的有關職務,表決比例與表決模式根據機構章程的要求進行,加入討論會的股東在《股東會決定》上簽字蓋章。探討新的機構《章程》,通過后在新的機構《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實,發給新股東出資證實,對機構股東名冊進行更變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字,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錄于股東名冊,并相對批改機構章程。但出資證實書算作機構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與享有股權的證實,只是股東反抗機構的證實,并缺乏以發生對外公示的效能。
十、將新批改的機構章程,股東及其出資更變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更變登記。《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要求,有限責任機構股東轉讓股權的,當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辦理更變登記,并當然呈交新股東的主體條件證實甚至自然人身份證實。
至此,有限責任機構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工商更變登記辦事程序】
一、機構法定代表人簽訂且有機構蓋章的《機構更變登記辦理書》。
二、《指定代表甚至都有委托代理人的證實》(機構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自己簽字)。
三、原股東會決定。(整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重點內容:(1)轉讓雙方當時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費用、受讓者,別的股東優先受讓權益的行使現象等;(2)股權轉讓后機構的股本結構;
四、股權轉讓協定書。(轉讓雙方簽訂,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重點內容:(1)協定雙方的名字(姓名);(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費用;(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與交付模式;(5)訂立協定的時間、所在地、失效模式;(6)協定雙方以為須明白的別的內容(包含守約責任、爭議處理途徑等)。
五、股權向機構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呈交新股東會決定。(整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重點內容:因股東更變觸及到的別的有變化的事宜(包含機構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公司人員的更變等)。
設董事會、監事會的,呈交股東會決定,按章程要求委派或選舉發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之上),并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滿足相關法律要求的任職條件的意見;呈交董事會決定,選舉董事長,聘任機構總經理;呈交監事會決定,選舉監事會主席。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呈交股東會決定,按章程要求委派或選舉發生實施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并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滿足相關法律要求的任職條件的意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專任監事)
六、章程修正案或批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需要寫明批改后完整內容,并有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
七、新股東的主體條件證實或自然人的身份證實。
股東是企業的呈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和原件統一);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呈交《事業單位法人證件》復印件(由單位加蓋公章并署明和原件統一);股東是自然人的呈交身份證復印件(由自己簽名并署明和原件統一)。
八、《機構股東(發動人)出資現象表》(機構蓋章)。
九、如組織公司有變化,視現象呈交《機構董事、監事、經理現象表》、《機構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十、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一、視受讓方與出讓方條件不一樣應呈交的別的資料。
【留意事宜】
1、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普通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定》中進行具體商定。
2、在轉讓股權流程中,凡觸及國有資產的,為避免國有資產散失,按照國務院公開發表的《國有資產估計方法》第三條的要求,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合并、發售等,都應進行資產估計。股權轉讓的費用普通不可以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3、關于中外合資或中外配合做事的有限機構股權轉讓的,按照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配合做事企業法》的要求,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消息原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批準日后方可申請轉讓辦事程序。
4、機構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辦理更變登記。
機構股權更變(工商局環節)須打算之下材料:
《企業更變(備案)登記辦理書》
新股東身份證實(新股東為自然人的,供給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法人或組織,應供給營業執照、登記證等)
老股東身份證實(老股東為自然人的,供給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法人或組織,應供給營業執照、登記證等)
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營業執照(正副本)
老股東會決定、新股東會決定
股權轉讓協定
新的機構章程
再次選舉董事、監事人員的決定(假如董事會人員有所更變,須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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